第五条

有效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