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遵循防治结合、综合整治、损害担责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监管、企业为主体、社会组织和公众共同参与的防治体系。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