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通过受益者(资源开发者)付费、资源有偿使用、财政转移支付、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等方式,建立健全对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以及其他具有重要水生态功能区域的多元化、市场化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实行河流断面水质超标补偿制度。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水环境保护需要组织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和制度。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