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质量目标完成情况和水污染防治重点工作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