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市、县人民政府拟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跨市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拟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