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省、市、县、乡(镇)、村实行河(湖、库)长制,分级分段组织领导本辖区内江河、湖泊、水库的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和水生态保护等工作,上一级河(湖、库)长按照规定负责组织对相应下一级河(湖、库)长实施考核。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