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水环境质量因严重干旱等不可抗力达不到水功能区水质要求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要求重点排污单位采取限制生产、停止生产等措施,减少水污染物排放,保障水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达标。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