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置设施以及有毒有害物质存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发现水污染事故隐患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