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实际需要,在穿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相邻的公路、航道、铁路、输油及输气管道上,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运输危险化学物品的车辆、船舶和管道发生事故污染饮用水水体。

饮用水水源汇水区内的矿山企业应当规范尾矿库建设和管理,防止对饮用水水体造成污染。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