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可能干扰地下水含水层的活动,或者从事地下热水资源开发利用、使用地源热泵技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性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

报废矿井、钻井或者取水井等所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措施和工艺进行封井或者回填。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