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危险废物堆存、垃圾填埋、矿山开采、石油化工生产、农业面源污染严重、集中式地下水饮用水水源补给区等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调查评估。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调查评估意见组织开展地下水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