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不同区位条件、村庄人口聚集程度、污水产生规模等,科学确定乡村生活污水处理模式,推动城镇污水管网向周边村庄延伸覆盖;实施乡村厕所改造,统筹推进乡村生活污水治理。

农村生活污水治理应当因地制宜采用污染治理与资源利用相结合、工程措施与生态措施相结合、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建设模式和处理工艺;推广低成本、低能耗、易维护、高效率的污水处理技术,鼓励采用生态处理工艺。

省、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乡村的人口分布密度、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等,鼓励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进行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