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泥处置规划纳入本级人民政府城镇污水处理和再生利用设施建设规划,通过政府投资或者其他方式筹集资金,统筹安排建设污泥处理处置设施,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和资源化。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