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网格员及其近亲属实施滋扰、恐吓、威胁、侮辱、殴打、诬告、陷害、侵犯隐私等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