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网格共治和服务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促进网格化管理服务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拓宽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的渠道,引导村(居)民参与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工作,实现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