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城乡网格化管理服务条例/第三章 网格共治和服务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网格信息化建设纳入数字昌吉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县(市)网格化服务中心应当加强网格化管理服务的信息化建设,建设网格化管理服务平台,实现信息化支撑、多元化参与、智能化应用、全程化服务、多网合一的社会治理新模式。地方法规 ·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2年6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