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基础测绘、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等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给予财政支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