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决定城乡规划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城乡规划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包括规划专家和人大代表。城乡规划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形式、议事规则和程序由本级人民政府制定。市城乡规划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城乡规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