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