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档案应当经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出具《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未取得《工程项目竣工档案合格证》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