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建设工程开工前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放线;在建筑工程开工前,通知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其他设施以及临时建筑的拆除情况,应当一并核实。
申请规划核实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竣工测量成果应当纳入规划核实的依据。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