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四十三条有效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期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一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