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