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广场、地下工程、水利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