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

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

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