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Chapter 3 城乡规划的实施Article 34In force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规划条件确定满一年未出让国有土地的,在国有土地出让前,应当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重新核定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转让不得擅自改变规划条件。Local Regulations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7, 2022Article 3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