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确定拟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规划条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地块的使用性质、位置、范围和面积;
(二)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绿地率;
(三)建筑退让,出入口方位,停车泊位;
(四)应当配置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内容、位置和规模,以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等规划要求;
(五)拟建建筑风格、色彩等有关规划指导要素。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