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