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二条有效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