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二十七条有效城市新区、开发区、各类园区,应当符合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和规划布局,由所在地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实施规划管理。垦区、国有重点林区等单位的国有土地位于城乡规划区内的,毗邻区的规划建设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与上述单位建立协商机制,共同解决规划衔接问题。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