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城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在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城乡规划草案予以公告,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三十个工作日。

可能对相邻居住环境或者公共利益产生影响的建设项目,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在审定前应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

国家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