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重要城乡规划批准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论证和技术审查。

报省以上有关部门进行审查的城乡规划,在上报前,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技术论证。

地方法规 · 齐齐哈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