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条例规定,情节严重的,作出许可决定的人民政府可以吊销其校车使用许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校车标牌。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