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 、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检查机制,及时通报校车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交通事故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工作情况。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学校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学校建立并落实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安全管理台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校车运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超员、超速等校车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使用未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提供校车服务等违法行为,定期汇总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信息等情况。
交通运输部门应当根据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情况,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据评价结果对校车服务提供者进行分级分类监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协调校车安全相关突发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参加校车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