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由校车服务提供者提供校车服务的,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安全管理措施。

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所在地的区县(市)教育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