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校车服务提供者或者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当履行下列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二)建立校车驾驶人及随车照管人员管理台账,建立校车安全档案和乘车学生信息档案;(三)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四)定期对校车驾驶人进行安全教育,组织校车驾驶人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以及安全防范、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