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市、区(县)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依法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和商业秘密的管理和保护职责,并依法调解、裁决相关纠纷。
市、区(县)版权部门依法负责著作权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并依法调解著作权纠纷。著作权领域的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检查权、行政强制措施权由市、区(县)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
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和林业部门依法负责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工作。市、区(县)农业农村部门依法负责农产品地理标志的管理和保护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卫生健康、金融、海关等相关部门(以下统称"知识产权保护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知识产权保护相关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部门以下统称为知识产权保护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