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