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破坏建筑外立面安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