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规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保持其在建工程外观整洁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