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城市内海湾、山前地区、滨水地区、重要公园广场、生态廊道等自然景观资源相邻地区及重要的公共空间相邻地区,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建筑的高度和面宽进行控制。

地方法规 · 汕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