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的知识及政策宣传,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培育公众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意识和养成生活垃圾分类的文明习惯。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

机场、车站、场馆、公园、饭店、商场、超市、商铺、商用写字楼、市场等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经营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