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和自然条件,因地制宜地确定农村生活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理分类管理模式。城乡结合部、人口密集的农村和其他有条件的地方,应当建立城乡一体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