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