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