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