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分类规定的行为,向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民生服务平台及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应当畅通生活垃圾分类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及反馈机制。

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