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生活垃圾集中转运设施、终端处理设施以及生活垃圾分类处理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对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等排放情况进行监测,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监测信息。地方法规 · 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