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已修改

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用户室内存在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燃气用户整改时限和整改方式,并指导其及时整改。

燃气用户室内存在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燃气经营者应当及时处理,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