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八条已修改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市场监管、交通运输、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和燃气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未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