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七章 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第四十六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安全事故或者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或者向燃气管理、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报告。燃气经营者、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进行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及时组织抢险、抢修,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