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煤矿企业在安全生产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相关生产设施、设备;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