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与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煤矿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逐级建立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规定定期组织由相关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职工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生产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及时采取措施实施监控治理。煤矿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要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2年4月2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